湖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行科字〔2024〕6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24年12月19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
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通过赋权,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第二章 赋权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适用赋权范围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学校单独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赋权的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不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原则上暂不开放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
第五条 赋权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六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赋权科技成果的转化方案,学校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申请转化方式的不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赋权职务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的,原则上学校获得收益/股权的15%,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收益/股权的85%(分配比例由团队成员协商)。学校股权可以以评估价格转让获得现金收益,也可以由湖南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持。
第七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获批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签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协议,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所有权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执行。
第八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学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获批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权利有效期不足10年的按剩余期限计算)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完成人享有单独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的权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代表提出赋权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赋权申请程序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签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协议”,确定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权益分配比例以及团队内部权益分配比例。
(二)科技处将经审核通过后的赋权协议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简介、权益分配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内的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事实清楚,有证据的,赋权申请程序中止。
(四)公示无异议的,经批准后,由科技处备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在赋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每年向学校提交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赋权科技成果信息公开机制, 获得赋权科技成果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学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及工作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如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如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或学校造成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向企业或学校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列入湖南中医药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见附件)的情况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第十七条 未赋权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试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赋权期限结束后,期限内签署的长期使用权协议按照约定履行。
附件
湖南中医药大学赋权试点负面清单
一、申请赋权人员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不能以书面形式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无法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的,不作为赋权试点的对象。
四、赋权的成果若为非技术类(例如著作权等),为非直接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五、赋权的成果若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六、赋权的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条件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七、赋权的成果若涉及国家秘密,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无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或无法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八、赋权的成果在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时,若涉及对方秘密,无法保证为对方保守秘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的,不纳入赋权试点范围。
九、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得的赋权试点资格,一经核实,将取消赋权试点资格。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