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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年12月20日 09:40  点击:[]



湖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行科字2024〕5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24年12月19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果转化考核指标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学院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学科建设及相关项目、平台建设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榜单。

二、单个横向项目到账达到一定金额且通过合同委托单位验收的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奖励评选等方面视同具备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资质。原则上项目级别资质认定以科技厅备案认定的级别为准,若科技厅无明确规定则按照以下规定认定项目级别资质。

1.承担单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级别资质视同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B1级)。

2.承担单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150万元及以上,项目级别资质视同为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B2级)。

3.承担单项横向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级别资质视同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B5级)。

上述项目经费指实际到账留在学校研发使用部分,不含外协经费,项目级别资质的确定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校行发〔2022〕35号)。

三、横向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可达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60%,间接经费包括学校管理费及项目组绩效。学校管理费为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项目组绩效可达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50%,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四、横向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其现金奖励、入股收益等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执行。

五、项目团队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与项目研发相关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六、关于校企联合研发产品授权产品包装标注湖南中医药大学联合研发及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标志标识的规定:

1.授权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成长型企业。

2.授权产品为委托学校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联合研究开发的产品;授权产品年销售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3.授权期限不低于3年(以生产批号时间为准)。

4.授权费不低于10万元/年(可分期付款);授权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产品年度营业利润的15%收取授权费(年度结算);授权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5.合同委托方不得利用学校名称及视觉识别系统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其他商业宣传和融资,如合同委托方违反相关约定,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6.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授权产品标注“湖南中医药大学联合研发”“湖南中医药大学××学院联合研发”等字样,擅自使用或者违规使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七、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大学财务处代扣应缴税款,余款分配如下:项目组绩效85%,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大学管理绩效15%(其中5%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

八、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获得股份的80%~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股份的10%~20%归大学所有,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与学校协商确定,学校股份由湖南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持。

九、担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持股情况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报告,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禁业范围发生冲突。

十、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参照《湖南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操作指引》执行。

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含奖励),具体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大学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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